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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一网管挟网站敲诈公司
来源:信息时报 2008年01月29日 11:34 网友评论:0条 点击:

  时报讯 (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冬莲) 一名网管在为公司创办网站后离职,但他竟然利用管理权限继续控制网站,导致网站不能正常使用,并以此勒索5000余元。近日,广州花都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
  为公司注册网站却以个人名义登记

  2004年12月1日,谢某进入广州某墙纸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网管员,并同时负责该公司总经理郭某在广州市开设的公司网站的管理。2005年3月,谢某受公司委派,为公司办理申请域名和注册公司网站。

  2005年3月18日,谢某利用其本人的会员密码为墙纸有限公司注册了网站,作为公司拓展业务所用,但谢某未将墙纸有限公司登记为注册所有人,而是以其个人的名义登记为注册所有人。

  2006年4月27日,谢某因公司的前任网管员未告知其网址的会员账号,致使谢某未能为公司续费,遂又通过其会员账号为公司申请了另一个域名,同样以个人的名义登记为注册所有人。

  离职后控制网站勒索公司3818元

  2006年11月14日,谢某从该公司离职。离职时,谢某将部分网站资料、权限交回给墙纸有限公司,但并未变更注册所有人。2007年3月18日,谢某发现其本人在网上的会员密码被墙纸有限公司更改,遂通过该公司的网管员施某取得更改后的会员密码,再次更改了会员账号密码,并同时将在其会员账号内的域名管理权限更改,同时更改了电子邮箱收发密码。

  2007年3月20日,墙纸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网站被谢某控制,不能正常使用,即与谢某交涉要回网站权限,谢某则乘机向该公司索要3818元。期间因该公司没有答应,3月27日谢某将该网站以5000元的价格放在网上拍卖。3月30日,公司答应给其5000元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3月31日,谢某拿到该公司的500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,并从其身上起回上述款项,发还给被害单位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然而,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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